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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社會終於有進步了那一大點了

立院初審 虐待動物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
「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」
,規定飼主任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的騷擾、虐待或傷害;
棄養動物;以及任何人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,
導致動物重傷或死亡,未來都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違反動物保護法的累犯,修正條文也規定可處以刑責,
條文內容規定,飼主任動物遭受騷擾、虐待或傷害;
棄養動物;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;
飼主對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予必要醫療,
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;未經主管機關同意,
在公共場所宰殺動物等行為,五年內違反兩次,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好開心台灣這社會,終於有人有在做事了,
早該立法來保護動物了,畢境現在的人多數屬於被動的
沒有訂定相關法令,跟本沒人會去在意傷害動物是有多嚴重的事
每天社會新聞虐待動物的事件頻傳
讓人看了很心酸很心痛
現在也終於有法可以制止那些為所欲為的變態了
感謝上天..終於點醒了一些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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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力錚上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